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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对象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0-01-09 (2027)
  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正式实施了,符合条件的对象需要在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计算出的结果多退少补,许多人不知道自己在不在此次汇算清缴的范围之内,因此今天介绍一下个税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对象,以及这两年免除义务的条件。

  

  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以上四类人需要在今年的规定时间内汇算清缴,但为了减轻税务部门的压力,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或者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的义务,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在这两年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两年后是否需要办理,要留意当时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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