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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企业要申报残保金,这些问题抓紧看
发表时间:2021-08-16 (1132)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下面和立华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问题一、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仍有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的要求?
  
  答:新政策规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30(含)以下的企业,安置比例没达到1.5%,从今年开始100%计算减免费额。新政策从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残保金开始享受,即2020年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
  
  问题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工资总额是税前收入吗?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问题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问题四、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
  
  答: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在2020年征期进行残保金申报(包括零申报),2021年开始需按年进行申报。
  
  问题五、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
  
  以上就是立华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要申报残保金的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浏览立华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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