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东莞  佛山  长沙  杭州

188-2080-6866
财务
Financial knowledge知识

首页 > 财务知识 >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有坏处吗?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有坏处吗?

发表时间:2017-09-30 16:09:13 (2910)

  法定代理人简称“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规章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的是民事活动,法人不仅对民事行为负责还对违法行为负责,那么要成为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没有什么别的风险呢,有哪些责任需要去旅行呢,下面小编来为您一一介绍。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风险提示
  
  民事责任是对于来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了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企业/公司承担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来直接担负民事责任,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表现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接受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或者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必须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二、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或者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零七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接受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枝网,提供专业公司法律文书、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可访问:http://www.lvzhilaw.com/
广州总部
咨询电话: 188-2080-6866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gz@360lihua.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富路19号5楼
东莞
咨询电话: 159-9972-0086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dg@360lihua.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里工贸大厦501
佛山
咨询电话: 137-9002-6520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fs@360lihua.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三路宝塔路27号IDD创意城5楼全层
杭州
咨询电话: 139-5714-2380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hz@360lihua.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7号1幢402-404室
长沙
咨询电话: 189-7514-1267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cs@360lihua.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CTA财富中心26楼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