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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发表时间:2017-11-06 13:35:31 (3242)
  税收具有强制性,所有公司必须按时报税纳税。相信没有创业者不知晓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但是另外一档增值税低税率13%究竟要怎样的公司才能享受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吧。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
  
  1、公司进口需要的自用设备与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与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跟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国家级新产品,在本市第一家生产的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以及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对产品部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的部分返还50%;省市级的新产品,与第一家生产的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并且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两年期限之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返还50%部分分成;
  
  3、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内返还50%的增值税部分地方分成;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5、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部分,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6、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的设备以及仪器,属于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关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条件已在上述作出详细介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果你对此还不清楚的话,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客服,或者直接来电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人士为你讲解。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谁可以享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谁可以享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实际经营期举例说明:
  
  如果A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5月成立,按季申报,实际经营不满一季度,实际经营只有两个月,按一个月三万,即该季度不超过六万才可以免征。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别核算,分别享受的举例说明:
  
  如果B小规模企业既销售货物,也有提供服务的业务。第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9万,提供服务的收入为9万,总收入18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谁可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低于50万(含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四、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谁可以享受】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 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68号)
  
  五、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谁可以享受】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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