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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表时间:2017-12-05 11:31:13 (2749)

        商标是保护自身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以拿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也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商标法规定有部分内容是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你知道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什么样的内容不可以用来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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