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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注册地址与虚假注册地址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7-12-15 08:54:50 (3013)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地址,但是很多人在实际注册公司的时候 并没有实际的注册地址。你对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事项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公司注册地址与虚假注册地址的问题吧!

  有关公司注册地址与虚假注册地址的问题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 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 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6. 属 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7. 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 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 明;
  
  8. 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9. 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 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五. 虚假注册地址问题
  
  日前,工商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实地核查时发现,部分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原始信息中,不断出现联系电话号码是空号,注册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同一地址挂靠多户纳税人等现象。分析该种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加强了工商登记中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对非经营性场所(如家庭住宅等)原则上不予注册登记。部分纳税人为减少成本,利用虚假经营地址骗取工商、税务登记证件,更有甚者,竟有部分中介机构利用一些营业地址专门代办登记事项。其后果将是这些企业 税务鉴定无法做,甚至会无法开票,工商及相关部门对于该公司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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