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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7-12-15 10:20:13 (3744)
  公司或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多少会接触到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最近有一位进行广州公司注册的客户询问小编,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二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一问题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二者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商标无效和商标异议的区别:
  
  商标注册和商标异议审查机关相同,均为商标局,其审查着眼点及审查标准相同,都是单纯考察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近似:产品相同或关联,标样近似,两者兼备才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对于社会影响程度及产品的使用用范围和品牌知名度考虑较弱,所以商标注册及商标异议程序审查部门相同,标准一致,审查案件结果也就大体一致,因此也就造成了异议案件成功率低的现象,大约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如果异议人有证据证明抢注商标的恶意性、过硬的荣誉、具有较大影响力证明和广泛市场销售范围的材料,那么异议案件还是有很大可能取胜的。
  
  作为异议的后置程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因此权利人在维权时若异议阶段没有获得商标局支持,尽可能通过宣告无效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看完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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