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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发表时间:2018-01-02 10:11:54 (2323)
  商标抢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你知道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应该如何应对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商标遭抢注的原因
  
  1、商标抢注有利可图。抢注人若属于主观恶意抢注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诈取赔偿额,赚取丰厚的利润。
  
  2、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
  
  3、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和维权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企业也只得放弃未注册商标再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4、商标意识不强。企业习惯性地在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留下了商标遭抢注的潜在风险。
  
  商标被抢注的解决办法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抢注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综上所述,企业若有商标注册的需求,还是应尽早下手,同时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未雨绸缪地进行商标申请注册,不给他人任何抢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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