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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标专用权被损害了吗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动作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准许,就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只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即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中的“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是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条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被侵权之后损害的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被损害的事实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四要素。其实,商标侵权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触犯的不仅仅是与商标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更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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