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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应该如何挽救
注册商标需要经历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任何人都不能保证注册商标能百分之一百注册成功,注册商标被驳回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商标注册者应该及时积极地应对。那么对于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应该怎么挽救呢,下面就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也就是说,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相当于给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
下面着重讲讲我们可以用哪些理由来“救活”那些被驳回的商标。
驳回复审理由一 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造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等方面有可能被认为是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2、设计风格不同;
3、翻译成中文后的实际含义不同;
4、经过持续使用的证据;
5、商标实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驳回复审理由二 在先使用
原则上,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审查员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但是,如果申请日是在同一天,那么,则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另外,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适用情况:他人申请在先被驳回;商标被抢注
举证重点: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驳回复审理由三 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类似
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局审查员也会根据该分类表对申请商标的是否构成商品类似进行初步判断,一般来说,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进行注册会因构成商品类似而被驳回,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必然不类似,如茶饮料属于30类3002,但它的类似群组并不仅限于30类3002组别,还包括32类3202组别(3002茶饮料与3202全部商品近似)。
因为商品/服务类似判断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审查员的审查尺度不一样,因“商品/服务类别类似”的原因被驳回的商标有可能是误判,一些审查员会将同一类别但不同组别的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这种情况经过仔细分辨后是可以以此理由提出驳回复审的。
适用情况:商标近似;他人注册在先;商品类似
举证重点:商品/服务在组别上不类似
驳回复审理由四 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适用情况: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举证重点: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商标已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驳回复审理由五 没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适用情况:使用通用名称;使用描述性词语;使用地名等
举证重点:没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应对方法已在上述文章进行详细解说,如果你对此还不清楚,请咨询在线客服,或者致电我们的专业人士为你免费讲解。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也就是说,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相当于给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
下面着重讲讲我们可以用哪些理由来“救活”那些被驳回的商标。
驳回复审理由一 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造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等方面有可能被认为是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案件举证重点:
1、外观整体呼叫不同;
2、设计风格不同;
3、翻译成中文后的实际含义不同;
4、经过持续使用的证据;
5、商标实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驳回复审理由二 在先使用
原则上,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审查员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但是,如果申请日是在同一天,那么,则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另外,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适用情况:他人申请在先被驳回;商标被抢注
举证重点: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驳回复审理由三 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类似
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局审查员也会根据该分类表对申请商标的是否构成商品类似进行初步判断,一般来说,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进行注册会因构成商品类似而被驳回,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必然不类似,如茶饮料属于30类3002,但它的类似群组并不仅限于30类3002组别,还包括32类3202组别(3002茶饮料与3202全部商品近似)。
因为商品/服务类似判断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审查员的审查尺度不一样,因“商品/服务类别类似”的原因被驳回的商标有可能是误判,一些审查员会将同一类别但不同组别的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这种情况经过仔细分辨后是可以以此理由提出驳回复审的。
适用情况:商标近似;他人注册在先;商品类似
举证重点:商品/服务在组别上不类似
驳回复审理由四 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适用情况: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举证重点: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商标已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驳回复审理由五 没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适用情况:使用通用名称;使用描述性词语;使用地名等
举证重点:没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应对方法已在上述文章进行详细解说,如果你对此还不清楚,请咨询在线客服,或者致电我们的专业人士为你免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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