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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应如何正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发表时间:2018-05-14 18:15:38 (305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转,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在转登记后,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那么,转登记纳税人,应如何正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呢?立华星财税网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完整、准确地确定转登记日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转登记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够对原来已经发生的进项税额进行勾选确认或者认证了。所以,在转登记之前,请纳税人务必索取全部已经发生的进项税额,并按照规定进行勾选认证。因为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确认,只能在转登记之前进行。过了这个村,可就没有这个店了。


  2、及时、合规地调整“待抵扣进项税额”数据。


  按照18号公告的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①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②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③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④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3、“待抵扣进项税额”这笔备用金,什么时候能动用?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4、假如我一直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又有何用?


  过了一段时间,小规模纳税人的这笔等待抵扣的进项税,一直没有可以抵扣的机会。阿莲认为,总局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假如您一直没有抵扣的机会,也一定可以转入成本费用,并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至于可以转入哪一个期间税前列支,我们可以等一等总局的政策文件。


  总之,转登记纳税人暂时被挂账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笔财富,一定要算好、管好、使用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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