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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星课堂:教您如何避免常见的六个涉税误区

发表时间:2018-05-25 09:58:22 (3314)
  据立华星财务了解,很多年轻的会计总是会犯一些常见的错误,但是,这些错误是可以避免的。下面,立华星财务小编跟大家讲解这六个涉税误区,希望大家都不再犯这些错误。


  误区一、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我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应该分情况处理: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误区二、公路通行费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是按照面额计算

  好多会计认为:公司取得的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在抵扣增值税的时候直接按照面额*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吗?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应该按照不含税面额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误区三、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好多会计认为:企业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一定会按照征收率为3%来计缴增值税,是吗?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四、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好多会计认为: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付资金,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就一定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吗?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只有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误区五、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代开

  好多会计认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是吗?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误区六、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只要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以上文章由立华星财务整理,如有不解请在线咨询客服!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也有这些误区,也请及时纠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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