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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做假账,法律追究法人还是财务?

发表时间:2018-07-20 13:55:22 (2617)
  在广州注册的公司,有一些公司的老板为了逃避税收,公司有两本账,一本是给税务局看的,一本是自己看的,那么企业这种做假账的方式,最终法律会怎么追究呢?是追究法人还是公司财务呢?今天立华星财务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我们先来看看在这方面,在刑法里面都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是怎么确定的?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所以各位老板,相信看完这些之后心里都有一把尺了吧,俗话说的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旦东窗事发,那么面临的不仅仅只是罚款这么简单了,还会涉及刑罚。在这里立华星财务小编温馨提示大家,避税要合理,假账不要做,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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