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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大风险,需要谨慎

发表时间:2018-07-31 14:25:33 (3091)
  前不久一位张先生问了小编这么一个问题,他说朋友要注册一个新公司,想要他作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说和他约定,他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还是他的朋友。问小编这事靠谱吗?是不是真的和朋友说的一样?你怎么看?今天立华星财务就来和大家说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怎么样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时对我们个人有什么影响?


  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很大的风险,需要谨慎为之。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如果张先生的朋友是合法经营还好,要是不是,那就麻烦了,除了公司要遭殃之外,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有法定代表人都需要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知道,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负责人。所以作为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办独善其身的。

  张先生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有这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通过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公司存在上述的情况的时候,作为法定代表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出现上述情况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挂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风险,需要谨慎为之。

  如果该公司出现上述的情况,以及一些其他的情况,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张先生,对其日后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不仅仅这样,张先生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火车,会被限制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等等。

  所以说如果有朋友找你做他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管你是出于什么角度出发都好,都要再三考虑,三思而后行。因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那么好当的,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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