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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注册的公司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
在广州注册的公司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可能也是非常多注册在广州的公司遇到的问题。
答案是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符合标准的社保费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在广州注册的公司,尚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是不能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其中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实际发生原则。
对于在广州注册的公司,其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取决于该费用是否已经实际缴纳。
具体阐述如下:
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符合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实际缴纳: 该社保费用必须已经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完成支付。
关于“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在会计处理上已计提为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结束前尚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由于其不符合税收上的“实际发生”原则,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已计提未支付的社保费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后续处理:
如果该笔社保费在次年度实际缴纳,那么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以在其实际缴纳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在完成缴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补充说明: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对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如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即使已经实际缴纳,其超过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
滞纳金与罚款: 因逾期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因违反社保法律法规而被处的罚款,则不得扣除。
广州本地征管要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广州市已全面取消社保费批量扣缴,改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这更加强调了企业主动、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任,以确保社保费用能够顺利实现税前扣除。
总结:
对于在广州注册的公司,仅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因其未满足“实际发生”这一税法扣除的基本前提,故不能在计提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时点与会计计提的时点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务必以实际完成缴费作为税务上确认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