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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正

发表时间:2017-06-23 16:46:22 (3088)

  如何看待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正?众所周知,任何一家公司的成立都离不开公司法的内容要求,而如今的新《公司法》的修正对于创业者们来说是一次更好的改革。为响应当下市场经济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解决公司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诸如公司设立制度、一人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权保护制度、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等;修改、完善了很多亟待明确和可操作的内容,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内容和国际通行规则、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
  
  而此篇文章中我们要讲诉的是关于新公司法中的修正要点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正内容。参考此前旧的公司法内容我们可以得知: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在新《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有相关的人士解释到,以上三方面的修改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是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从而会导致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对于一次缴清注册资,更是会让资金产生闲置的情况。可见这新《公司法》的修订无疑是又一次让市场经济更好发展的进步之举。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现在的经济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可以说是遍地都是。这里我们就详细的讲解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内容和过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所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个解释相信大家也都可以了解清楚了,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还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关于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不再要求保持2人以上 ,从有利的角度讲,可以极大地激发公民独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进行投资和流动,最终使社会经济总量大规模增加;从不利的角度讲,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外在监督,投资者虽规避了过大的投资风险,但公司经营资产随意减少的几率、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混同的风险程度、以及公司股东为逃脱对外债务而有意抽走资金的可能性却大大增加。基于以上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在制定时,虽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排除了限制,却在设立条件上增加了审核的条件,从而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些了解
  
  一家公司的成立,其股东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合股,像这种民营公司在我国是数不胜数。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它却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通过以上的详细解释我们这里可以很明确的认识到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而在生活中我们所了解到的国有独资公司也不少。比如:电信行业三大集团、石油石化集团、电力集团等。
  
  那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它所具备的哪些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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