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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9-28 15:30:26 (4376)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关、停、并、转等一系列原因,很有可能会被中止或者注销,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那么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止或者注销税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来为您介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处理办法
  
  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都被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接受,该企业将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登记,该企业申请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进行抵扣,基层报来请求,请求我局批准该企业的注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我们发布该公告,对这类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来统一明确。
  
  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都被由重组后新公司接受,作为该企业债权中的增值税当中的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承接。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所有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转接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进行抵扣。
  
  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时候,为避免税收漏洞,严格管理,我们在公告之规定,原企业的留抵税额额度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将留抵税额信息传递至重组后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实无误后,则可以让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
  
  1、一般纳税人在可能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应依法中止纳税义务时候,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时候,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一般纳税人在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前,账面销项税额数目大于进项税额数目,并且有存货余额的,这期间进项税额均应该作了抵扣,适当了当期应交税金,因此,其存货余额部分必须一律补缴已抵扣税款。
  
  3、一般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整改期内,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不可以进行抵扣。经税务机关检查整改合格后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其在整改期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应交税金账面余额为进项税余额的,若经清税后企业账面余额有很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对这个差额部分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一五六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一般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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