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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确认税率时应注意什么

发表时间:2017-11-21 09:44:38 (5154)
  酒店、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获得收入的时候需要缴税,你知道如何确定酒店、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税率吗?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和立华星财务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应按以下情况确定税率: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应当注意:酒店客房中的迷你吧收入,并不是住宿服务过程中必要的消耗品,与住宿服务不是混合销售关系,应与住宿服务区分开来单独核算,实际上很多酒店的账单系统中,这部分收入也是可以单独计量的。但在个别省份,如广州国税解释: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一并按照6%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应按以下情况确定税率: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餐饮企业不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因此应统一按照销售服务,即按6%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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