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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要受处罚吗

发表时间:2018-04-10 22:19:36 (10845)

  在刚刚结束的清明小长假中,相信很多朋友出游踏青。出去旅游免不了要住酒店,如果遇到酒店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怎么办?酒店会受到处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酒店的住宿价格为280元/晚,除此之外,消费者在酒店还有餐饮消费120元,房间小酒吧消费60元,结算时客户要求将所有消费全部出具项目为“住宿费”的发票。酒店出于为了稳定客源争取再次消费考虑同意了这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酒店方认为:餐费开成房费,两者税率相同,都是6%,不存在少缴税行为;小酒吧消费仍按17%的商品销售确认了收入,也不存在少缴纳税款行为;同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对方不存在抵扣可能,也不存在少纳税。


  这种情况下,酒店是否可以认定为善意开具发票(普通发票)?是否会受到什么处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服务方存在真实交易,但双方明知与实际业务不符,仍坚持开具与取得不实发票,酒店和客户双方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根据虚开发票处罚规定,对于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根据虚开金额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若不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知识链接:开增值税发票要注意的细节


  '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要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栏只填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也能用(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只要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填。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增值税发票是价税分离的,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 比如要开具100元发票,按17%税率算,金额应填写100/1.17=85.47元,税额应填写85.47*0.17=14.53元,价税合计为100元。我曾经有碰到过,让开100元的发票,结果在金额栏填写了100,税额3,价税合计103元,票就多开了,这种做法通产是沿用以前营业税的观念,还没改过来。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


  “规格型号”、“单位”栏填开要求


  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但如果本身材料规格比较多,很多人图省事,可能就写了材料一批就想蒙混过关,事实上,这种发票税务局是不认的,必须要附清单明细的,清单同样盖单位发票章。所以,一张发票可以写下,就直接写在发票上比较合适,如果写不下,又要节约发票(一般税务局给的发票张数都是限额的),就附清单吧。


  “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没有的话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不填写也无妨,但是“开票人”栏为必填项。


  “销售方(章)”栏填开要求


  销售方跟购买方一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4项信息要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栏只填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也能用(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只要填写名称),需要强调的是,发票必须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公章、业务章都无效)。


  这里要强调一下备注栏,一般商贸企业可能对备注栏要求不高,但是建筑业(我们是建筑业,备注栏吃了不少亏)不得不注意了,备注栏要求填写工程所在地和工程名称,因为税务要求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专款专用。税务局代开的例外,备注栏字数是有限的,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必须在备注栏写清楚开票单位和税号的,没有空间再备注工程所在地和工程名称了,这种特殊情况税务局也是认可的。


  最后提醒,因为专票是要认证的,所以票面不能折、不能有涂改、不能有除打印之外的任何污渍,否则认证很容易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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