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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7-12-15 13:43:17 (2317)
  增值税发票丢失损毁有风险,但也不要慌张。所有风险都源于法定的规则,我们可以根据根据以上流程来进行处理就可以啦!下面和立华星财务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当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之后我们应该怎么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丢失发票处理规定】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丢失发票处理方法】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的问题,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丢失发票处理流程】
  
  我们应该这样处理:

  
  首先,在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其次,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
  
  最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违反发票存放和管理规定的,纳税人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完成了以上步骤,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程序算是走完了。
  
  但是,增税税发票丢失产生的涉税问题,还需要这样解决: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方可凭销售方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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