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东莞  佛山  长沙  杭州

188-2080-6866
财务
Financial knowledge知识

首页 > 财务知识 > 商号被抢注成商标的弊端

商号被抢注成商标的弊端

发表时间:2017-12-27 10:49:18 (3550)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有或者将他人知名企业商号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记为企业商号,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他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你知道商号被抢注成商标的弊端有哪些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号被抢注成商标的弊端

  商号被抢注成商标的弊端
  
  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这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等作用。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商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消费市场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生产商联系起来,甚至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可以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和不同。也就是说,当商标与商号初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时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而恰恰就这种区分功能能够给商标或商号的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如可口可乐与其他普通品牌可乐的区别。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有或者将他人知名企业商号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记为企业商号,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他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的一种惯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的商号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这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经济上的诱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企业字号被抢注造成的影响:企业若不及时启动依法维权程序,阻止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有效商标,今后企业将难以在现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再扩大经营规模,难以使企业品牌走出。因为届时将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有效商标权的问题,将使自己的合法行为变为侵权行为。
  
  应对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商标法》
  
  《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1:
  
  “泰山恒信”字号被老东家抢注成商标,该案件通过异议、异议复审等程序,最终撤销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供被抢注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的证据】。
  
  案例2: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公司,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覆盖山东省以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也因此获得可多项荣誉称号。山东某地一盛龙皮鞋厂(以下简称盛龙皮鞋)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于1996年以“龙茂”申请商标并获得注册。2001年6月,龙茂制鞋对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撤消了盛龙皮鞋的“龙茂”商标。盛龙皮鞋对此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及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为: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侵犯了龙茂制鞋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3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的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撤消。
  
  应对措施:
  
  如何预防商号被注册为商标。企业只要每隔2到3个月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用自己的商号检索有没有注册商标的,一旦发现,立刻提起异议,那么他人就没有可能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的,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利用自己商号的知名度材料进行反击;也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对其进行警告,希望其主动撤销该商标。
立华星财务目前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以及合作机构办理各种财税业务,我司业务涵盖: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进出口权,出口退税代办等多元化业务,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18820806866(微信同号),或点击在线咨询
广州总部
咨询电话: 188-2080-6866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gz@360lihua.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富路19号5楼
东莞
咨询电话: 159-9972-0086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dg@360lihua.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里工贸大厦501
佛山
咨询电话: 137-9002-6520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fs@360lihua.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三路宝塔路27号IDD创意城5楼全层
杭州
咨询电话: 139-5714-2380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hz@360lihua.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7号1幢402-404室
长沙
咨询电话: 189-7514-1267 Q Q :17264601
电子邮箱:cs@360lihua.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CTA财富中心26楼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