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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发表时间:2017-12-27 10:44:08 (3186)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两条规定的言下之意似乎表明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遵循严格审查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不应予以注册。你知道企业在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在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何为商标共存协议
  
  关于商标共存,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给出的定义是:商标共存是指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国际商标协会(INTA)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定义是:由双方或多方就近似商标能避免混淆可能性共存达成的协议,允许当事人间为商标和平共存设定规则。简言之,商标共存协议即两家以上的独立公司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存在而达成的合意。
  
  二、我国对于商标共存协议的态度
  
  1、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后商标申请的有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两条规定的言下之意似乎表明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遵循严格审查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不应予以注册。
  
  2、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共存协议的态度转变
  
  然纵观我国商标审查及复审和诉讼的历程,我国商标行政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态度经历了从坚决反对到有条件支持的转变。
  
  不予支持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例,如在早期的第5697704号“POLK”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在先第4279951号“POLKAUDIO”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注册,应当依照《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治范畴。原告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并非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法定事由,对于原告据此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支持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例,如北京高院在(2015)高行(知)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中认为,鉴于迪坦科斯公司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了《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权利人明确允许迪坦科斯公司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TITANX”商标,与其使用在类似商品的引证商标共存,故迪坦科斯公司的“TITANX”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存在障碍,应予核准注册。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与商评委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尼克尔”商标案中认为,诉争商标由“尼克尔”3个汉字组成;第5416027号“尼克及图”商标、第5416051号“尼克及图”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仅由“尼克”两个汉字组成,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商标标识近似程度较高。虽然商标标识较为近似,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且在商标评审阶段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函》,其明确表示不反对原告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该《同意函》表现了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证明该《同意函》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和对诉争商标注册的态度。故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中应当具体考量的因素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应当允许商标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处分,我国《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规定:“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但是商标又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难免会破坏商标的指示作用,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进而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做出错误选择。商标共存协议虽然是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对与商标权的处分,但在考量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时也必然要考虑后注册商标混淆可能性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因此,企业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在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需严格把握以下要素。
  
  1、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和两商标的近似程度
  
  虽然商评委和人民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较以往宽松,但是否能够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始终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相同或者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或高度近似商标上的共存协议通常很难被商评委和人民法院所接受。
  
  在国家商评委在认真研究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中指出,双方商标使用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类似群组但类似程度较低,双方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处,依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双方商标在整体上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的,可以允许共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反之,如果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是关联程度密切的类似商品,而双方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难以区分,则不允许共存,对申请商标仍予以驳回。
  
  如在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但鉴于申请商标“GRANDIOS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randiosa”高度近似,“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不能排除一般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信。笔者认为,商评委的不予核准注册的原因在于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更大,若对于该情形下在后申请的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以核准注册,必然破坏商标的识别作用,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干扰,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在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近似商标时,为顺利获得注册,除了向商评委提交商标权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外,也可对准备申请的商标图样作适当改动,重新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以减少申请阻力。
  
  2、商标共存协议签署双方的关系
  
  现实中有些公司出于业务开展等需要,会在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也几乎相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为了同一品牌战略,通常会允许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与其相近似的商标。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在子公司提出商标申请后,商标局往往以子公司申请的商标与母公司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子公司的注册申请。在此种情形下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与母公司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排除障碍,以顺利获得注册?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考量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及对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时应当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其理由在于两公司出于同一品牌战略,即使两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其对于公众产生的影响相比无任何关联关系的两公司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削弱。此时若机械地严格审查商标近似,将不利于子公司的发展及经济的繁荣,也与其可能造成的较小损害后果不符,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在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驳回复审中国除提交商标共存协议外,还可以出具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以尽可能促使商评委核准商标注册申请。
  
  3、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别及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对于社会公众是否对两商标产生混淆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国家商评委在认真研究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中指出,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如果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在后申请人应尽量收集其申请的商标具有影响力的证据。如使用的时间跨度、宣传推广的证据、商品的销售情况及销售的区域范围等等。
  
  4、特殊领域公共利益的考虑
  
  如上所述,在考量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后注册商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允许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予以注册将有可能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商标共存协议通常不会被接受。因此在某些特殊领域,例如有关公共健康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对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尤为审慎。
  
  在拜耳先灵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中认定,拜耳公司申请的第6131435号“VENTAVIS”商标同第972715号引证商标“VECTAVIR”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肺动脉高血压用吸入药剂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抗病毒制剂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对于拜耳公司提交的共存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商标的注册核准,不仅仅涉及申请人和在先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与相关公众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故在此情况下,申请商标不能获得核准。
  
  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在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难度较大,但可以对商标图样进行改动,尽量降低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在重新提交商标申请后顺利获得注册。
  
  最后,笔者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近似性检索,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若心仪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则可综合考虑商标的类型、商标图样的构成元素,对准备申请的商标作适当修改,以便顺利获得注册。如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则可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以获得注册。如上述路径均难奏效,则只得注册其他商标,或考虑与商标权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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