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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会计账务处理

发表时间:2018-04-19 23:26:53 (4362)

  有些企业为了有更好的发展,会进行企业分立,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那么,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如何处理?企业分立涉及哪些税种?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您解答。


  一、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 贷记 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二、企业分立涉及哪些税种


  公司分立业务比较复杂,总局对各税种基本有明确规定,下面分别阐述:


  (一)流转税


  公司分立业务交易的其实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而非实物,理论上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均有规定,在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 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财税1995(48)号文中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分立行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却未有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法理上应该不用交纳。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却明确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国内的征税环境下,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地方规定,所以希望国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税企争议。


  (四)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如果资产增值较大会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款较多。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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