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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类似于小票的发票有什么要求?

发表时间:2018-05-12 18:07:55 (3396)

  有些企业的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满足不了自己的经营活动需要,往往会定制加印有自己公司名称或者自己公司设计发票样式。这种定制的发票向税务部门备案,经税务发票管理部门批准、监制,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然后通过税务部门业务系统发售(发放)给企业使用。那么,定制类似于小票的发票有什么要求?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您详细解答。




  定制类似于小票的发票有什么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红字发票核销验旧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现时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到《信息表》,审核后将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回传给纳税人,且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信息表》要求加盖税局的章,因此,纳税人收到没有加盖税局章的《信息表》是可以正常进行验旧发票等其他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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