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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撤三“对商标购买后使用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1-12-10 08:26:22 (1475)
  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的具体情况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使得因商标“撤三”带来的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凸显。下面小编就来讲讲“撤三”对商标购买后使用的影响需要注意的地方。
  
  为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
  
  案例:
  
  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从河南一家食品厂处高价购得“良心“商标,并向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但新买到的“良心”商标刚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标局一纸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了。
  
  和合谷公司大为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但因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和合谷公司在“良心”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不是商标注册人,也不掌握该商标的任何使用证据,因此和合谷公司在复审期间仍未改变“良心”商标被撤销的结果。
  
  于是,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其在依法取得复审商标所有权之后,一直积极将其用于商业使用,不存在闲置和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和合谷公司所主张的商标转让事由并不属于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事由。
  
  其实,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于不同商业主体间有偿流转的情形在当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标的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原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3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销,便会出现如该案中的原告有偿购入具有“撤三”风险商标的情况。该案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了解“撤三”的具体规则,最终导致购回的商标无法使用。因此,如果想进行商标交易,最好还是选择正规中介机构,以降低自身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就是立华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注意“撤三“对商标购买后使用的影响的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流量立华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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