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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的企业法人需要的资料和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4 11:04:10 (3310)

  香港注册公司的企业法人是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要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你知道注册香港公司的企业法人需要的资料和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注册香港公司的企业法人需要的资料和法律责任的知识,欢迎阅读。

  注册公司的企业法人需要的资料: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香港注册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人要负的法律责任:

  1、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a、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b、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c、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d、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2、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3、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4、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5、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6、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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