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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中商标侵权行为相关的规定了解一下

发表时间:2017-11-17 17:36:07 (1893)
  商标侵权是一种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销售中经常会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你知道网络销售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怎样的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吧。
  
  一、网络销售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存在较大的差别,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相对明显和固定,商标法对传统的侵权行为的保护也相对完善。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 因此,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相对现实生活的侵权行为也不同。网络空间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 
  
  (一)销售侵权行为
  
  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类似,网络销售侵权行为具体发生于网络空间中,并且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 
  
  第一,网络经营者享有特定商品的经营权, 但是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混杂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由于商标权人赋予部分网络经营者特定品牌的经营许可权,因此其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商标权侵权行为。但是利用他人商标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混杂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严重侵犯。由于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使得商标与网络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联系,网络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往往会影响到商标的声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标是一种严重的毁损行为。[1] 
  
  第二,定牌加工商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销售定牌加工产品。由于定牌加工商所享有的权利是特定的,能够生产和加工商品,但是无权销 售,商标权人并未赋予其销售的权利。定牌加工商在利用商标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在互联网上擅自开设专卖店或旗舰店,在定牌加工合同范围之外销售产品,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符合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外使用商标, 并从事商业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2] 
  
  第三,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是传统商标销售侵权行为方式的变化,前者侵权行为发生在实体空间,后者侵权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上完成,二者并无实质差别,所以网店专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当然构成了商标侵权。 
  
  (二)侵犯商标权的广告行为 
  
  网络销售行为往往伴随着广告侵权行为,网络经营者为了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提高交易量,一般都会通过各种营销手段,特别是进行广告宣传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知名的商标为社会大众熟悉,更容易被网络经营者利用。我国《商标法》中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销售中经营者可以在合理限度内使用他人商标(包括文字或图片商标)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描述,这种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网络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认定 
  
  网络销售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他人合法的商标权益造成侵犯,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它们之间具有共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其构成要件包括:商标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商标权益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商标侵权行为同样需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但是其具体构成方面还存在特殊之处。[3]具体体现为: 
  
  (一)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 

  
  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还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都比较明确。在笔者看来,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中是具有先决性的前提条件,基本不存在争议,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叙述。 
  
  (二)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 
  
  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进行客观使用,这是网络销售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根据国际网络商业立法进行分析,借助互联网使 用权利人商标符号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取决于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在相关公众中 产生商业影响,这就要求侵权行为人将商标用 于商业用途。“商业性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 行为的一个首要构成要件,因此,对“商业性 使用”的界定较为重要。 
  
  (三)引发混淆
  
  众所周知,在民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中,存在损害后果是成立侵权责任的首要前提之一。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商标侵权的认定 中,损害后果并非需要考量的因素。从结果主义理论选择的层面上讲,某一行为只要对知识产权 的绝对权属性构成妨害即可确定侵权。具体到商 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可能引起混淆或者淡化依 然是商标直接侵权认定的最重要标准,而对混淆 可能性或可能淡化的认定则毫无疑问的成为这一 环节的中心内容。
  
  三、完善我国网络销售商标侵权的立法规制 
  
  要完善网络销售中侵权行为的防治,必须完善网络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当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在法律治理模式上,应当对当前国内第三方平台进行主动审查,让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 
  
  (一)完善网络销售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立法对于网络销售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网络销售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案件,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尚且不足,在刑法中更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应该以明确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民事责任主要是界定商标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刑事责任涉及到其严重违法行为。如一个商家假冒知名品牌进行造假,其产品又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经济利益,则需要用刑法来规制,这就需要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要尽量完善,出台 相对详细 的法律制度。 
  
  (二)明确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审查义务 
  
  1.完善识别机制应当加大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实质审查义务, 对于入驻的网络经营者,第三方服务平台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也应当对网络经营者履行持续的监督义务,对其商品的正规品牌授权书、进货渠道证明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商标侵权现象,应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 如断开链接等方式,并及时通知商标权利人。
  
  2.构建主动审查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平台也为网络经营者提供了各种营销推广工具,以淘宝为例,存在“钻石展位”“直通车”等营销服务方式。网络经营者享受相关营销服务的同时,需要向淘宝网缴纳高额的服务费用,并且借此展示图片或关键词,在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审查之后,就可以在网站首页展示经营者的商品图片或者类目搜索页面、搜索结果页面等显著位置。[4]但是在享受这些营销服务之前,必须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质审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不同经营者进行主动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其商品质量、是否利用他人商标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进行查处。在后期工作中,要主动对经营者进行不定期的资格审查,对其产品质量、商标适用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经营者要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主动断开不合格商品的链接。 
  
  1.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形式一旦网络销售行为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及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采取删除、屏蔽以及断开链接等措施,而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商标权侵权诉讼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提出抗辩:对于相似链接进行主动查找并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冻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删除或屏蔽网页中的联系方式等情形。 针对当前网络销售中不断增加的商标权侵害行为,应当进一步从严治理。部分网络经营者多次利用其网络店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必须停止 其网络经营的资格。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对责任原则,明确其责任,严格惩处其行为。
  

  2.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侵权惩戒机制是为达到对侵权者惩罚的目的,通过诉讼来判决侵权者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官在1763年的判例中,美国的多部法案中也都涉及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也越来越引起中国法律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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