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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受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1-09 16:57:10 (2080)
  经注册的商标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在全国范围内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时候商标权就会被限制。你知道商标权被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权受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当使用抗辩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需具备显着特征才能核准注册。如果商标中仅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的标记,由于缺乏显着特征,从而不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注册。但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缺乏显着特征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今日头条”注册在新闻行业,“两面针”注册在牙膏等,均是在先缺乏显着性的商标,通过大量的推广使用具有显着性,从而注册成功的情形。但“今日头条”在新闻行业注册成功后,他人如果仅仅是将“今日头条”标注在今天的头条文章上,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因为“今日头条”使用人的使用是出于正常需要,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属于正当使用情形。所谓“正当”是指:使用人可以合理地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以及与商品产地有关的文字、图形或者拼音,及前述各部分组合在一起用于叙述该商品或服务的必要部分,即使这些是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也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例如:某旅行社在“旅游”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长江三峡”商标,其他旅行社在提供长江三峡旅行服务时使用“长江三峡”字样。显然,其他旅行社使用“长江三峡”字样目的是让旅客知道该旅行社能够提供长江三峡的旅游服务,属于善意的说明行为。而旅客也不会以为长江三峡会是某个旅行社特定的标识,所以旅行社并未侵犯“长江三峡”的商标权。
  
  二、三维立体商标抗辩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对立体商标进行了相关规定,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对于特殊行业来说,起到非常重要的标识性作用,所以一些特殊行业会选择将自身商品的形状申请商标。而法条规定仅仅只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立体商标不能进行申请,所以申请人会选择在商品形状的基础上,加上一些其他元素的标识,比如文字、字母、数字或者是一些颜色设计,这样有助于增加商标申请成功率。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含有商品自身形状等情形注册成功的立体商标,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在先使用抗辩
  
  由于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而近几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抢注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坐拥上千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而沽的情况日益凸显,所以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并非所有未注册的商标都受到保护,根据法条规定需满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才行。
  
  也就是说,标识是必须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着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来辨别,并且商标必须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要满足前面两个条件比较容易,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则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
  
  综上,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亦是如此。商标权制度设立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既使商标权人在经营中能够合理行使商标权,也使他人不因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在经营中受到不正当限制。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标权限制情形纳入立法当中,对于我国商标权制度建立而言,是一项重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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