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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三星两年专利拉锯战 华为一审胜诉

发表时间:2018-01-18 11:49:54 (3218)
  不如国外对专利的保护意识强烈,国内的专利保护意识还相对较弱,更不用提手机行业方面的专利保护。而华为三星拉开了这一局面。自2016年5月始,华为开始了与三星两年的专利争夺战,这是国内首个无限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例。
  
  1月11日上午,深圳中院只是产权第二庭一审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使用华为的两项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谈判。这是继2017年4月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三星22款产品对华为构成专利侵权之后,华为在三星的专利诉讼中的又一胜局。


  三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被认定侵权
  
  2016年5月,华为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所涉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应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昨日判决认定,涉案的两项发明专利权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此外,从2011年7月至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6年多,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法院认为,三星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华为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两年专利拉锯大战
  
  2016年5月25日,华为率先状告三星侵权,对外宣布正式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由此开始,华为三星的专利纠纷不断升级,愈演愈烈,成为中外关注的一大焦点。
  
  在2016年三星华为的侵权诉讼过程中,华为两次诉告三星,两次均获赔偿,而作为反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三星也将华为诉至北京只是产权法院,索赔金额1.61亿元。至此,两大巨头互相诉告的战火才刚刚燃起。2016年在三星与华为的专利大战中,三星起诉华为专利侵权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中,在深圳中院处于审理中的案件共计10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于审理中的共计6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一审认定,三星公司共计22款产品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2款。即使三星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宣告复议,却经专利局审查认为,三星提交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017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发布的三星相关专利无效宣告的复审决定,其中,5件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有效,2件维持有效。
  
  巨头竞争专利或成突破口
  
  从2016年至2018年,华为三星的侵权诉讼案经过两年的拉锯,初见成效。华为与三星同是手机行业的巨头,在市场竞争方面具有相当的实力,而作为竞争的突破口,或是对手机相关专利的拥有权。
  
  据了解,目前手机行业的专利大致分为标准专利和应用专利两大类。其中,标准专利又叫做必要专利,以底层技术领域的专利为主,是任何手机产品都无法回避、必须使用的专利。另一大类专利则是应用类专利,如外观设计等,并非无可替代,重要性不如标准专利。
  
  回顾2016年6月,华为诉三星旗下5家公司,针对的便是应用类专利,其中涉及到包括盖乐世S7、盖乐世S7edge等期间产品在内的20多款手机和电脑产品的侵权。
  
  “国内专利战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现在恰好处于很多专利到期阶段。”闫占孟表示,另一方面则是国产手机厂商的专利储备实力不断加强。各大手机厂商的实力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也在不断地加剧,如何在这长期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专利权或成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三星被判侵权,法院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产品停止销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之后如果要继续使用,需要跟华为达成许可协议并且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并不是说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停产,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仍然是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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