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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利害关系

发表时间:2018-02-20 13:30:10 (2004)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都已经开始重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了,但是,据悉,有的申请人接二连三申请商标,最后却在审查阶段就被判为近似而被驳回。众所周知,商标拥有着不可复制性,当很多在想着商标怎样设计比较有显著性一点,有的人手里就已经手握大把商标了。

  与之相对的就是已经注册商标未被使用、大量闲置,侵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严重造成现有资源的浪费。据悉,我国现有闲置商标30多万枚,而且这个数据还在递增。挽救这个局面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商标转让,让原有闲置的商标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然而转让商标并不是几纸文书就能解决的事。我国《商标法》第42条对商标转让事项有着明文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想商标局提出申请。所以转让双方都需要弄清楚自己的利益点。

  一、转让方须知

  1、明确受让方仅限于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不是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话,在转让过程中是会受限的。

  2、明确商标转让费的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期限。商标转让费最好就约定为分期支付,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支付部门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该避免一次性支付。

  二、受让方须知

  1、明确合同中受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对商标专用权享有合法性,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

  2、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该商标时,应当连同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有一起转让给己方。

  3、明确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

  三、双方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签订合同到核准公告之日这段时间,受让方是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在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

  在合同签订之后,除了各自的诉求之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办理相关手续,在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作者:立华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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