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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18-04-09 13:07:27 (2964)

  根据国税局及国家财政局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所以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是享受很大的政策优惠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政策。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一: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二: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三: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具体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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