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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4-22 16:37:52 (2804)

  现实生活中,不少情况下,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但是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根据税法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中有些情形是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的,具体有哪些情形请看下文介绍。


  税局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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