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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公司帮朋友开发票有什么风险

发表时间:2019-08-30 16:13:49 (18198)
  如果是正规的公司间的交易,并且正常开发票,那么没有什么风险,如果只是帮朋友开几万的发票,那或者还有办法把这个洞填上,风险也不高,但是如果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地帮朋友开发票,那就涉嫌犯罪,税务局会注意到的。

  自己的公司帮朋友开发票,那叫虚开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至于有什么处罚,可以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老板买发票,会计跟着领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会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苏州银水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7179750.68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金额7179750.68元并纳税申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对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依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已缴纳的税务行政罚款中的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可抵作罚金)。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三、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曰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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