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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近日,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出通知,主要内容是针对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7〕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
二、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先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待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时,再对财政票据存根集中进行检查核销。
四、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财政部
2017年6月30日
立华星解读: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 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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