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昆山的一位保安当“老板” 承担公司百万借款连带赔偿,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江苏省昆山市张某是当地一家企业的保安,今年年初突然接到法院的传书,当地银行起诉公司的一笔100万元借款,并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开庭时,张某表示自己纯粹只是公司的保安,是跟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书面承诺约定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张某从没参与了解过公司经营,对公司借款的事情更是毫不知情。原来,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让张某签文书,名义上是工商年检材料,实际上是还款保证书。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在这个案例中,有一个点需要引起重视的,那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不担责协议是在内部有效,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而大多数案例的结局都是,公司出事了,实际控制人逃之夭夭,留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擦屁股。
近年来,国家不听完善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当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
记住一句话:只要担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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