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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那么,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应符合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备案?请看下文。

一、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应符合的条件:
(一)综服企业的条件: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的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二、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履行的备案手续
(一)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二)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综服企业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
名词解释:
什么是综服企业?
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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