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
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
加速折旧是指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投资,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提前收回投资。折旧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扣税所得越小,税负就越轻。那么,企业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请一起阅读。

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01/30 [政策] 政策鼓励设计、咨询、法律等机构提升国际能力,市场前景如何?
- 01/29 [行业] 团播行业首次迎来统一规范!
- 01/28 [政策] 2026年国家将如何发展跨境电商、数字贸易与服务贸易?
- 01/28 [行业] 物流与外贸行业新机遇:多式联运试点扩围如何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 01/27 [行业] 2026年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01/27 [行业] 5G+工业互联网超2.3万个项目如何赋能千行百业?
- 01/27 [政策] 地方版政策出炉(以广州为例):对比国家政策,有哪些本地化加码与特色?
- 01/26 [政策] 设备更新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企业能拿多少补贴?
- 01/23 [政策]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01/23 [政策] 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继续免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