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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其导致的后果,你知道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增值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其导致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那么我们就明白了,由于开(违)具(法)发(售)票(卖)给A服装企业的上游公司走逃或是失联,因此造成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小张购买的进项发票被列入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二、什么是走逃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2、尚未申报办理退税,暂不办理退税;
3、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4、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5、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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