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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给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其中,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知名财税专家、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介绍,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和贷款上限同时扩大,此前涉农小贷的标准是单笔单户10万。此前《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已经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尚未执行期满就调整扩围,足可见国务院让利于纳税人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王骏介绍,这两处小微企业所指不同,需要注意。第一,关于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优惠是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目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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