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ofo公司对“小黄车”商标侵权一案审理结果
ofo公司对“小黄车”商标侵权一案审理结果
最近闹得风风火火的ofo小黄车商标侵权一案昨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上海数人公司起诉ofo公司对“小黄车”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也是关于着名商标品牌在关于维权上的重要一案,也代表了我国商标意识的加强,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开庭后,双方表示可以调解。
原告要求ofo停用“小黄车”商标
昨天下午两点,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是律师出庭应诉,并在现场提供大量证据。
数人公司诉称,被告ofo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ofo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原告数人公司认为,被告ofo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数人公司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ofo称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ofo方面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被告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区别明显,综合整体实质上属于“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使用标识“ofo小黄车”与原告“小黄车”商标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共进行4个小时左右,双方在发表完各自观点后,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数人公司:注册商标被侵犯
数人公司认为,“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服务的主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人公司指出,“ofo小黄车”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构成相同。这其中包括两部分:首先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包括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详情介绍和用户登录界面等处,属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
另外,数人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中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被告ofo将“ofo小黄车”商标用于手机通知中心显示的推送内容,登录APP后自动显示促销活动及宣传广告,官方网站广告宣传以及活动宣传,微信订阅号、官方微博、支付宝应用的推送内容中,属于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行为。
ofo:原告恶意注册商标
ofo方面答辩表示,该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等名称,数人公司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2014年4月3日,ofo几名创始人登记注册小黄车(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数据处理、自行车租赁等。2015年8月6日,登记注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31日,ofo共享单车订购自有自行车。在引入资金后开始快速发展。
ofo指出,原告数人公司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原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车相关的商标,高度关注互联网出行,应当知晓“ofo小黄车”的事实,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不应当属于巧合。
“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而是通过诉讼牟利。”ofo在庭审中还表示,数人公司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但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
原告要求ofo停用“小黄车”商标
昨天下午两点,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是律师出庭应诉,并在现场提供大量证据。
数人公司诉称,被告ofo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ofo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原告数人公司认为,被告ofo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数人公司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ofo称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ofo方面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被告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区别明显,综合整体实质上属于“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使用标识“ofo小黄车”与原告“小黄车”商标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共进行4个小时左右,双方在发表完各自观点后,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数人公司:注册商标被侵犯
数人公司认为,“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服务的主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人公司指出,“ofo小黄车”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构成相同。这其中包括两部分:首先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包括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详情介绍和用户登录界面等处,属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
另外,数人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中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被告ofo将“ofo小黄车”商标用于手机通知中心显示的推送内容,登录APP后自动显示促销活动及宣传广告,官方网站广告宣传以及活动宣传,微信订阅号、官方微博、支付宝应用的推送内容中,属于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行为。
ofo:原告恶意注册商标
ofo方面答辩表示,该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等名称,数人公司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2014年4月3日,ofo几名创始人登记注册小黄车(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数据处理、自行车租赁等。2015年8月6日,登记注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31日,ofo共享单车订购自有自行车。在引入资金后开始快速发展。
ofo指出,原告数人公司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原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车相关的商标,高度关注互联网出行,应当知晓“ofo小黄车”的事实,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不应当属于巧合。
“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而是通过诉讼牟利。”ofo在庭审中还表示,数人公司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但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
立华星财务目前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以及合作机构办理各种财税业务,我司业务涵盖: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进出口权,出口退税代办等多元化业务,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18820806866(微信同号)。
- 06/17 [立华] 广州注册公司流程复杂吗?选择立华星财务,让创业起步更高效
- 06/17 [行业] 广州注册公司为什么选择立华星财务?一站式企业服务助力创业更省心
- 06/16 [行业] 广州注册公司服务哪家更专业?立华星财务助您高效开启创业第一步
- 06/02 [政策] 广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怎么办?不想跑腿就找代办,流程费用全解析
- 05/15 [政策] 广州“双随机、一公开”到底牛在哪?四个亮点讲明白,超接地气!
- 05/13 [行业] 大学生注册公司影响应届生身份吗
- 05/13 [政策] 广州海珠区放大招了!脑机接口企业最高能拿千万补贴
- 05/13 [政策] 在南沙开一家“一人公司”有多快?最快0.5天就能搞定!
- 05/12 [行业] 广州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的要求和人员配备
- 05/09 [行业] 广州电商财税痛点:平台数据报送与“四流一致”成新监管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