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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号之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能再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公告所示,在2018年12月31号之前,满足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很多人会问,公司在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能不能再次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呢?答案是可以的,在转登记之后,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那么依然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申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一个政策依据是怎么样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温馨提示:也就是说在12月31号之前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依然还能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登记,但是必须满足上述的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而且在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再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就是关于12月31号之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能不能再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内容介绍,了解更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政策知识,敬请关注立华星财务。如果需要专业代办广州注册公司、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代理记账等服务,欢迎拨打立华星客户服务热线。立华星专业提供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一个政策依据是怎么样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温馨提示:也就是说在12月31号之前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依然还能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登记,但是必须满足上述的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而且在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再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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