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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在先权利?2026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应对流程详解
核心概念:何为“侵犯在先权利”
在商标领域,“在先权利”是指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合法存在并受到保护的权利,通常包括:
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将您的美术作品、 logo设计等申请为商标。
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您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为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
姓名权: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知名姓名、艺名、译名等申请为商标。
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设计与您的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
其他应予保护的在先权益。
当您认为他人申请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您的上述在先权利时,可以通过 “商标异议” 和 “商标无效宣告” 两种主要法定程序进行维权。
一、商标异议流程(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商标异议程序是针对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公告期为3个月)内的商标提起的,目的是阻止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应对流程详解:
第一步:监测与发现
您需要自行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公告》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与您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申请。
第二步:启动异议程序
异议期限:必须在目标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3个月 内提出。
受理机关:统一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
提交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核心是阐述其对您在先权利的侵犯)。
关键证据材料:这是决定成败的核心。您需要提供能证明“在先权利”存在、具有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构成混淆或抄袭的证据链。例如:
针对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首发合同等权属证明。
针对商号权:企业营业执照、行业排名、广告宣传、获奖证明等能证明商号在先使用并知名的证据。
针对姓名权:身份证、护照、公众媒体报道等证明姓名知名度的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步:异议答辩(被异议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异议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进行书面答辩,逾期未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四步:审理与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裁定结果有两种:
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发证。
审查时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法在受理后及时审结,具体周期依案件复杂程度和当时积压情况而定。
第五步:后续救济
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均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转入无效宣告程序)。
二、商标无效宣告流程(针对已注册的商标)
如果侵权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已注册商标无效。
应对流程详解:
第一步:确认无效理由与时限
基于“侵犯在先权利”提起无效宣告,属于相对理由。您(在先权利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 提出请求。例外情况: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主要援引2026年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受理机关: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
提交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详细陈述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详细论证其如何侵犯您的具体在先权利)。
核心证据材料:与异议程序要求类似,但需特别注意证据的“在先性”和“影响力”证明。由于商标已注册,可能需要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时即存在恶意。
主体资格证明。
第三步:无效宣告答辩(被申请人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被申请人通常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进行书面答辩。
第四步:审理与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进行口头审理(类似开庭)。
裁定结果:
无效宣告成立:被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无效宣告不成立:驳回申请,维持注册商标效力。
第五步:后续司法救济
当事人(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键注意事项(2026年现行实务要点)
证据为王:两个程序都极度依赖证据。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清晰证明“权利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知名度”以及“混淆可能性/恶意”。
程序选择:异议程序用于“阻击”未注册商标,时效短,需主动监测;无效宣告用于“清除”已注册商标,时限较长(5年)。一旦错过异议期,无效宣告是主要救济途径。
专业代理:鉴于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的专业性,强烈建议聘请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或代理机构处理。
恶意注册惩戒:现行法律显著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在异议和无效宣告中,若能证明对方申请注册时具有明显恶意,将成为案件的强有力支点。
统一受理机关:目前所有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关均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流程上已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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