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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扩大,未注册的知名品牌也将受益?
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个问题确实有了明确且更有利的进展,以下是对当前法律框架下相关规定的文字说明:
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在延续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基础上,通过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实现了保护的实质扩大。
保护基础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一旦在案件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可获得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核心标准
判断是否应予跨类保护的关键,在于他人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
减弱显著性
即使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但使用在不相类似商品上,可能贬损或淡化该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
不正当利用商誉
利用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进行“搭便车”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实践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侵权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毫不相关,但只要其使用行为有损于驰名商标的声誉或不当利用了其知名度,权利人可以成功主张跨类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裁定侵权赔偿时,对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适用更高的惩罚性赔偿。
二、未注册的知名品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获得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这是本次法律修订的亮点之一,新《商标法》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但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的法律地位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为企业字号,并“误导公众”的行为,明确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范畴,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禁止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此类恶意抢注,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人的成功率显著提升。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法律实践中,认定“有一定影响”主要考察该未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任何形式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这为大量在细分市场或区域内享有盛誉但未注册的品牌提供了维权依据。
保护范围延伸
此类保护不仅阻止抢注,也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该“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市场混淆。
总结与建议
综合来看,当前的法律环境呈现出 “强化保护、打击恶意” 的鲜明导向:
对于驰名商标,其跨类保护的“防火墙”更加坚固,保护逻辑从防止商品来源混淆,扩展到了防止商誉被淡化或不当利用。
对于未注册的知名品牌,法律给予了前所未有的积极回应,通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动,有效遏制了恶意抢注和“搭便车”行为,使其商业成果得以保护。
重要提示:尽管法律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商标注册仍是获得全面、稳定、排他性权利的基础和最优选择。对于已经形成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尽快启动注册程序,同时注意系统性地保留商标使用、宣传、市场知名度及遭受侵权等方面的证据,以备在异议、无效或诉讼程序中有效维权。
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在延续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基础上,通过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实现了保护的实质扩大。
保护基础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一旦在案件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可获得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核心标准
判断是否应予跨类保护的关键,在于他人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
减弱显著性
即使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但使用在不相类似商品上,可能贬损或淡化该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
不正当利用商誉
利用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进行“搭便车”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实践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侵权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毫不相关,但只要其使用行为有损于驰名商标的声誉或不当利用了其知名度,权利人可以成功主张跨类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裁定侵权赔偿时,对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适用更高的惩罚性赔偿。
二、未注册的知名品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获得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这是本次法律修订的亮点之一,新《商标法》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但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的法律地位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为企业字号,并“误导公众”的行为,明确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范畴,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禁止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此类恶意抢注,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人的成功率显著提升。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法律实践中,认定“有一定影响”主要考察该未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任何形式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这为大量在细分市场或区域内享有盛誉但未注册的品牌提供了维权依据。
保护范围延伸
此类保护不仅阻止抢注,也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该“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市场混淆。
总结与建议
综合来看,当前的法律环境呈现出 “强化保护、打击恶意” 的鲜明导向:
对于驰名商标,其跨类保护的“防火墙”更加坚固,保护逻辑从防止商品来源混淆,扩展到了防止商誉被淡化或不当利用。
对于未注册的知名品牌,法律给予了前所未有的积极回应,通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动,有效遏制了恶意抢注和“搭便车”行为,使其商业成果得以保护。
重要提示:尽管法律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商标注册仍是获得全面、稳定、排他性权利的基础和最优选择。对于已经形成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尽快启动注册程序,同时注意系统性地保留商标使用、宣传、市场知名度及遭受侵权等方面的证据,以备在异议、无效或诉讼程序中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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