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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商家双十一不得“订金不退”

发表时间:2017-11-08 14:14:32 (2985)
        “双十一”早已不只是光棍节这么简单了,它已发展成为国人的购物狂欢节。随着“双十一”购物节进入倒计时,不少消费者早已将商品塞满购物车,等待加入这场购物狂欢。


        昨日上午,由北京市工商局牵头,联合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食药监局、北京市网信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8家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重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规定商家不能设置订金不退等霸王条款。


        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6年“双11”网购节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显示,在“双11”网购节促销中,存在一部分商家的优惠暗藏陷阱的现象,比如限制使用地区、限制使用时段、限制叠加使用等,未能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相关优惠信息,引起消费者误解,造成损失。不少商家做出了预售商品必须在“双11”当天支付尾款才能享受优惠、不在限制时间内支付尾款便不退还已缴纳钱款等限制性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会在商品信息上明确写出。


        《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但今年仍有不少商家的预售规则要求消费者在“双十一”当天付款,否则会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而事实上,由于大量订单集中到“双十一”这一天付款,很可能导致网速或系统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消费者付款成功。出现这种情况,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


        其次,“定金膨胀”规则涉嫌误导消费者。《消法》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而商家规定的“定金膨胀”细则,以及各种红包、各种返券、各种减免等规定,涉及多种交叉计算方式,很难计算出商品的真实成交价格。商家这种做法涉嫌人为模糊商品真实交易价格,误导消费者认为购买到实惠商品,而做出错误意思的购买选择。


        北京市工商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定金”的用法,他们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但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家、平台经营者都不能以对消费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前提。


        网络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能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霸王条款。平台还要承担促销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促销活动检查监控义务、促销信息事先公示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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