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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的三大风险

发表时间:2017-11-24 10:53:33 (3458)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那么问题来了,在“认缴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将存在哪些纳税风险呢? 立华星财务小编认为有三种纳税风险,今天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
  
  一、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企业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那么,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二、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财务人员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进行了相关的核算处理,如:“借:其他应收款--xx股东,贷:实收资本--xx股东”。
  
  1、对于增加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
  
  2、对于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
  
  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将存在多项纳税风险。
  
  三、 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印花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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