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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2026增值税新规:企业必须关注的几大变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第一大税种的法律体系构建完成。对于企业而言,它不仅是对过去政策的汇编,更带来了直接影响财税处理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应税范围与跨境交易:规则更精细,判断更复杂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应税范围,尤其是跨境交易的税务处理规则更加清晰和国际化:
“境外现场消费”规则: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但该服务在境外被现场消费(如境内员工在海外参加培训)的,不属于境内销售。这避免了双重征税,也要求企业就“境外消费”性质保留详细的合同、行程、签到记录等证据链。
“与境内资产相关”视为消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如果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如境外公司为境内房产提供广告服务),则视为在境内消费,需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与计税:混合销售与视同销售有变
“混合销售”主附业务判定:当一项交易涉及不同税率业务时,需按主要业务的税率纳税。《实施条例》明确,判断“主要业务”应基于 “交易实质和目的” 。例如,新能源车的充换电服务,因核心是销售电力,故按13%而非服务类税率计税。
“视同销售”范围大幅缩减:《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情形缩减为三类: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注意:这意味着像“无偿提供服务”、“无偿借贷”等行为不再被自动视同销售。但专家提醒,如果此类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仍可能触发反避税条款而被征税。企业需评估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与不可抵扣项目有新规
《实施条例》对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特别是长期资产和不可抵扣项目进行了显著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分档处理:
如果一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即使同时用于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如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也可全额抵扣。
如果原值超过500万元,则需先全额抵扣,再根据资产在不可抵扣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情况,逐年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具体操作办法将由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不可抵扣项目调整:
新增“非应税交易”:明确用于增值税法应税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例如部分非主营业务)且取得经济利益的,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强调“直接用于”:对餐饮、娱乐等服务的进项税额,限定必须是直接用于这些消费的才不可抵扣,表述更精准。
四、纳税人身份管理:非企业单位有新选项
《实施条例》明确,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其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如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即使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为这类主体提供了更简易、低成本的计税方式选择。
五、发票与价外费用:概念与操作微调
“价外费用”概念被吸收:《实施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价外费用”的单独表述,其含义已被吸收进“全部价款”中。这更符合国际实践,减少了实务争议。同时明确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缴税款等不属于销售额。
发票开具要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六、企业财税合规应对建议
面对上述变化,企业应立即行动,从以下四方面调整:
全面梳理业务与合同:重点审核跨境服务、混合销售、无偿资产转移等业务。需重新评估税务处理,并修订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地点、性质及价格构成。
加强内部凭证管理:对“境外现场消费”、“主要业务判定”、“技术完全在境外使用”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内部证据链留存制度,包括合同、工作记录、付款凭证等。
重建资产与进项税台账:立即盘点长期资产,特别是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其用途变化,为未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做好准备。
关注后续配套文件:《实施条例》授权财税部门对长期资产抵扣、出口退税等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企业需密切关注这些后续配套文件的发布,并及时调整内部流程。
总而言之,新规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更精细、更国际化的规则,引导企业走向规范。企业当前的核心工作是理解规则、梳理业务、固化证据,并做好应对后续细则的准备。
一、应税范围与跨境交易:规则更精细,判断更复杂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应税范围,尤其是跨境交易的税务处理规则更加清晰和国际化:
“境外现场消费”规则: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但该服务在境外被现场消费(如境内员工在海外参加培训)的,不属于境内销售。这避免了双重征税,也要求企业就“境外消费”性质保留详细的合同、行程、签到记录等证据链。
“与境内资产相关”视为消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如果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如境外公司为境内房产提供广告服务),则视为在境内消费,需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与计税:混合销售与视同销售有变
“混合销售”主附业务判定:当一项交易涉及不同税率业务时,需按主要业务的税率纳税。《实施条例》明确,判断“主要业务”应基于 “交易实质和目的” 。例如,新能源车的充换电服务,因核心是销售电力,故按13%而非服务类税率计税。
“视同销售”范围大幅缩减:《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情形缩减为三类: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注意:这意味着像“无偿提供服务”、“无偿借贷”等行为不再被自动视同销售。但专家提醒,如果此类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仍可能触发反避税条款而被征税。企业需评估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与不可抵扣项目有新规
《实施条例》对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特别是长期资产和不可抵扣项目进行了显著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分档处理:
如果一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即使同时用于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如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也可全额抵扣。
如果原值超过500万元,则需先全额抵扣,再根据资产在不可抵扣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情况,逐年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具体操作办法将由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不可抵扣项目调整:
新增“非应税交易”:明确用于增值税法应税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例如部分非主营业务)且取得经济利益的,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强调“直接用于”:对餐饮、娱乐等服务的进项税额,限定必须是直接用于这些消费的才不可抵扣,表述更精准。
四、纳税人身份管理:非企业单位有新选项
《实施条例》明确,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其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如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即使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为这类主体提供了更简易、低成本的计税方式选择。
五、发票与价外费用:概念与操作微调
“价外费用”概念被吸收:《实施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价外费用”的单独表述,其含义已被吸收进“全部价款”中。这更符合国际实践,减少了实务争议。同时明确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缴税款等不属于销售额。
发票开具要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六、企业财税合规应对建议
面对上述变化,企业应立即行动,从以下四方面调整:
全面梳理业务与合同:重点审核跨境服务、混合销售、无偿资产转移等业务。需重新评估税务处理,并修订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地点、性质及价格构成。
加强内部凭证管理:对“境外现场消费”、“主要业务判定”、“技术完全在境外使用”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内部证据链留存制度,包括合同、工作记录、付款凭证等。
重建资产与进项税台账:立即盘点长期资产,特别是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其用途变化,为未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做好准备。
关注后续配套文件:《实施条例》授权财税部门对长期资产抵扣、出口退税等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企业需密切关注这些后续配套文件的发布,并及时调整内部流程。
总而言之,新规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更精细、更国际化的规则,引导企业走向规范。企业当前的核心工作是理解规则、梳理业务、固化证据,并做好应对后续细则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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